信用证都有哪些“软条款”?
发布时间:2019/2/15 0:00:00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外贸操作和安全收汇。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另一方面,软条款也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案 例

通过以前的客户甲,国内A公司了解到国外B公司欲向其采购1.2万件皮衣。随后,甲便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A公司进行了谈判,并签订了价值近百万美元的合同(FOB天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


不久,A公司收到新加坡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但开证申请人并非B公司,而是新加坡的C公司。而在收到信用证后,A公司便向甲支付了相应的佣金,并从其特别指定的工厂购入原料,积极开始生产备货。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应于发货前一周通知开证申请人装船计划,开证申请人将通过开证行确认该计划并通知船只名称,且以上电文原件均为信用证要求提供的单据”。由于信用证并未注明开证申请人的传真号码,A公司遂提前将装船计划告知B公司,并委托后者通知开证申请人进行确认。但是,B公司质检人员一再拖延产品检验时间,并对A公司提出的装船计划避而不谈。


此后,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A公司在即将发货前得悉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并由此及时地喊停了货物发运工作。具体来看,就在不久前,国内D公司也向B公司出口过同类货物,且中间人同为前文所述的代理人甲,原料购自同一家工厂,支付方式也为信用证。但与A公司不同的是,D公司将货物发给了B公司,但因未接到开证申请人的装船计划确认,造成银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钱款,钱货合计损失近百万美元。虽然D公司律师亲赴B公司所在地,但根本找不到该公司的任何踪迹。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

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

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

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看一看具体的“软条款”都有哪些:


一.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这些条款对受益人(出口商)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


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国内某三资企业将制好的一套单据交来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进口商,请其要求向开证行证实,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由于该客户是老客户,又是资信较好的客商,所以,最后还是把货款收回来了,算是万幸。


二. 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通知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


三. 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


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600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四. 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


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


五. 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


六.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洽改。


七.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修改。


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


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为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其他软条款


另外,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但是,尽管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


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判断是不是“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软条款”现象,也只是作为一种判断之参考。


★ 如何避免“软条款”呢? ★



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


再就是在签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最重要的还是审证,这其中包括对来证的审核对已缮制的单证的审核,关于如何审证,将稍后更新。

在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非常广泛,被出口商视为一种保险系数很高的交易方式。出口商通常认为只要不出现不符点,就能够实现安全收汇。但殊不知,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出口商履行了应尽之责,依然无法拿到货款,这皆因信用证中存在达不到的要求。具体来看,其主要体现就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因其相对隐蔽,使很多出口商往往忽视对其进行有效防范。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有——受益人议付货款时,除了要提供贸易合同规定的单据,还需提供信用证条款加列的单据。而某些单据则是收益人无法通过自己履约行为来获得的,会因此受到买方或第三方行为的制约。


那么,当出口商遇到信用证软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在接受存在软条款的信用证时,出口商应及时做好买家资信调查工作。尤其是在对方资信状况不好时,无论买方给出的条件多么优厚,出口商也一定要坚持原则,要求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防坠入诈骗陷阱。


二是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以规避存在软条款的信用证所带来的风险。在投保时,出口商可根据开证行所在地区,以及银行、买家的资信状况来权衡各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决定最终究竟是投保银行风险还是买家风险,或是两者皆保。


三是与法律相悖的软条款一律不能接受。从信用证条款本身看,如果对方提出的条件或障碍纯属人为设置,抑或其本身就违背法律等相关规定,那么,这类软条款就绝对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