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的变化 ( 附退税申报流程 )
发布时间:2018/7/6 0:00:00
 


从今年5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试行留抵退税等三大增值税改革正式施行。这是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


继营改增后又一减负降税,为纳税人带来新一轮改革红利的


重要举措。


三项改革实施中你想要了解的:
 
 
降低增值税税率

 
改革内容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


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


11%降至10%。改革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


16%、10%、6%。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17号)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票;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


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之后按


新税率开票。


5月1日前已按原税率开票,之后发现开票有误需重开的、以


及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原税率开红票,再重


新开蓝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需补开的,按原税率补开。



进项税额处理 


 
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


6月1日起增值税申报表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


率应税项目,按照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申报表


的相关栏次。
      

申报表填写说明增加内容,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


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


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


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


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


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


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


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


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


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


具日期为准。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改革内容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


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


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统一,使得增值税税制更加简洁、公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可转条件
 

5月1日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


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


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


售额估算。


可转期限
 

2018.5.1-2018.12.3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


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


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登记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额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


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


适用税率。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领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后可


继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


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纳税申报
 

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


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下期、当期均指税款所属期。

 
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转


登记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


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调整后产生少缴或多缴


税款,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


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改革内容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

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政策依据


落地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中


政策效应
 

退还留抵税额,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改善企业经营条件,


助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还有这些问题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怎么确定?


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


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 发票的开具时间为


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


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


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转登记纳税人相关留抵退税问题有哪些?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


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


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


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


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


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可继续申报免退


税。

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变更啦





为了深化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出口


退(免)税业务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对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进行升级完


善,具体调整内容是怎么样的呢?快拿起本子,随小编往


下学习:


1.平台调整内容


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此次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调整


如下:

    (一)取消预申报预审功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最新的工作要求,


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取消了预申报及预审核功能,纳税人


可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更加灵活的进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


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完善了申报方式,可直接进行出


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通过平台可直接将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传递至税


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会将申报数


据自动推送至受理环节进行审核。审核如存 在不可挑过疑


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会自动将审核流程作废并提供查看疑


点信息;如不存在不可挑过疑点申报数据会直接转入受理岗


待税局机关进行受理。


平台同时会将受理状态实时的反馈给纳税人,供纳税人查看


状态、下载等操作。


  (三)增加申报数据自检功能

 

平台增加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自检功能,可对免抵退、


免退税、单证业务、周边业务等申报数据进行数据审核检


查,减少存在不可挑过疑点数量,增加出口退(免)税申


报成功次数。


2.调整后申报流程

  (一)申报流程

  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具体如下:


  (二)申报操作说明


  1、出口退(免)税申报


  (1)申报数据上传


  纳税人可直接上传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完成


    出口退(免)税申报。


  (2)审核状态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数据申报”界面,查询审核状态、


    流程状态等操作。


  2、申报数据自检


  (1)自检数据上传


  纳税人可通过“申报数据自检”界面,上传申报数


    据进行数据检查。


  (2)审核结果下载


  纳税人可通过“自检反馈信息下载”界面,下载申


    报数据检查结果,并提供平台在线查看、下载导入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查看检查结果等功能。


  (3)确认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申报数据自检”界面,自检结果不


    存在不可挑过疑点时,可提供“确认申报”申报至税务


    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