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巴拿马吨税优惠税率正式生效
发布时间:2018/7/3 0:00:00




6月29日海关总署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

80号(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的公

告)》该公告附件显示:巴拿马籍船舶已经在吨税优惠税率的

清单上了。

此前,有消息称巴拿马籍船舶会在2018年5月17日开始享受中

国船舶吨税优惠税率。此后,经吾爱航运网核实该政策并没

有如外媒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其在中国需要在有关部门

“走流程”。吾爱航运网核实时得到的答复是“有听到相关

信息,但请以海关公告为准”。

6月28日,在福州举办的《第三届中国航运联谊会》上,有消

息灵通人士向小编透露巴拿马的吨税优惠政策很快就会出台

马上就会出公告,让我们多关注海关总署官网上的最新公告。

果不其然,6月29日海关总署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海关总署公

告2018年第80号(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

清单的公告)》。该公告附件显示:巴拿马籍船舶已经在吨税

优惠税率的清单上了。

公告全文: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的实施,现将适用船

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8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tif
 
海关总署2018年6月29日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



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区别:

以7万5巴拿马型船舶为例,其净吨大约为2万5吨:

现在每次所需缴纳的吨税为:25000*4.6=115000元
                                                    (  约1万8美金 )
5月17日,优惠缴纳的吨税:25000*3.3=82500元
                                                    (  约1万3美金 )
每个航次将为船东节省5000美金的成本。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

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以下简称《吨税法》)将于

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

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吨税法》缴纳船舶吨

税。

二、船舶吨税分1年期缴纳、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三种。

缴纳期限由应税船舶负责人自行选择。

三、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选择是否向海关申请验

核船舶吨税执照电子信息。自2018年7月1日起签发的船舶吨

税执照电子信息由海关系统进行自动比对。

四、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在应税船舶抵港申报纳税时,如实填

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见附件),同时应当交验如下证

明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

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应税船舶为拖船或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的,应税

船舶负责人还应提供发动机功率(千瓦)等相关材料。

五、应税船舶负责人应通过“互联网+海关”、国际贸易“单

一窗口”等关企事务平台登录“海关船舶吨税执照申请系统”

录入并向海关发送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信息。

六、应税船舶负责人选择柜台支付方式缴纳船舶吨税的,应

将加盖银行已收讫税款业务印章的缴款书第一联交海关。应

税船舶负责人选择电子支付方式缴纳船舶吨税的,应根据海

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号的要求完成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

七、对于符合《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

免征吨税规定的应税船舶,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

书面免税申请,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对于符合《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免征

吨税规定,以及第十条延长吨税执照期限规定的应税船舶,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海事、渔业船舶管理等部门

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

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八、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在延期事项发生地海关办理船舶吨税

执照延期的海关手续,同时应提交延期申请。
 
九、应税船舶负责人在缴纳船舶吨税前申请先行签发船舶吨

税执照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

应的担保。

十、应税船舶到达我国境内港口前,应税船舶负责人经海关

核准,可凭与应缴税款相适应的担保申请办理先行申报手续。

十一、船舶吨税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

期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核准。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核

准的船舶吨税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doc

海关总署2018年6月28日